文化学者孙伟:儒家道德哲学对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启示

文化学者孙伟

 

摘要:儒家道德哲学中存在两条道德发展路径:一是以重视血缘亲情为特征的由“孝”而“仁”的内在发展路径;二是以重视外在制度建构为特征的由“礼、法”而“仁”的外在发展路径。这两条道德发展路径对当前中国文化软实力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我们说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说到底是要坚定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寻找提升文化软实力,就需要回溯到中国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从历史文化传统的核心中寻找文化软实力发展的方向。
       儒家哲学是中国文化传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儒家哲学及其所代表的儒学传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儒家哲学中,道德哲学无疑是其最核心的内容。因而,从儒家的道德哲学入手,对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作出深入分析和切实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儒家道德哲学与文化软实力发展的内在路线:由“孝”而“仁”
       发展文化软实力最首要的基础就是建构本民族和谐而稳定的道德生活秩序。在这方面,儒家道德哲学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从孔子发轫的儒家哲学强调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主张通过个体的道德修养来完成修身、齐家、治国的历程。在儒家哲学中,个体的道德修养与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稳定和繁荣紧密联系在一起。
       孔子的最高道德理想是实现“仁”,而对实现“仁”来说,“孝”是基础和前提。《论语》中对“仁”与“孝”的关系解释得很明确:“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样,要实现最高的道德理想“仁”,一个人就必须首先从对自己父母的“孝”做起。只有先实现对父母的“孝”,才有可能实现更高的道德理想——“仁”。那么,“孝”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一种通常的理解是“孝”就是要对父母进行物质供养。然而,只是物质供养就足够了吗?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在这里,“孝”与“敬”相连。那么“敬”又是什么呢?在《论语》中,“敬”意味着一种严肃而认真的态度。 这种态度本身似乎带有规范性的色彩,但其本质却是子女对父母的自然情感表现。这就是说,“孝”不仅仅是对父母的物质供养,更有发自内心的情感渗透于其中。正如有的专家所言:“‘孝’必须首先是一种心理情感的培养和展现。‘敬’本来自远古祭祖敬神的畏惧、尊敬、崇拜的感情,不只是某种仪式及外在姿态、行为的规定。”《论语》中的另一段话则更直接说明了这点:“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这就表明,“孝”不仅仅是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更有对情感的要求,要求子女用真挚的情感对待自己的父母。这样,“仁”看似是一种社会化的道德要求——要求一个人爱他人如爱自己,但它的基础还是在家庭,在对家庭成员的爱。也就是说,“仁”的发端处是在家庭,首先对家庭成员(父母、兄弟)“孝”和“悌”,才会有扩大的对社会中其他人的“仁”。以情感建构人格,以人格建构社会,这正是儒家道德伦理学和政治学的融合点所在。
       孟子也同样强调“孝”是一种子女对父母的自然情感。孟子说:“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有妻子,则慕妻子;仕则慕君,不得于君则热中。大孝终身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孟子清楚地道明了人在一生的成长经历中所依恋的各种对象。在小的时候,人会依恋自己的父母;成人之后,则会依恋自己的妻子和儿女;做官以后,就会依靠自己的君主。只有最孝顺的人才会终身依恋父母。孟子认为舜做到了这一点。尽管人在不断地社会化,但对父母的“孝”应该始终存于心。人应当如何维持自身社会化与内心“孝”之情感的平衡?儒家讲究由近及远地进行道德拓展,这就是说,先从父母、自己家庭成员和内心的真实情感出发,拓展至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比方说,对自己孩子的疼爱是自发的情感,但由这种情感就可以联想到父母在自己小时候对自己的疼爱和呵护,进而拓展到自己对父母这种疼爱的回报,也就是“孝”。因此,儒家伦理学把家庭生活伦理秩序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血缘亲情也就成为儒家伦理学设计家庭生活秩序和实现家庭和谐的内在依据。通过儒家伦理观念的重申,当前社会中出现的种种家庭伦理困境(比如儿女对父母尽孝的问题)才能找到解决的合理方法。在这一点上,当前也应大力提倡和宣传儒家道德哲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促使对当前社会种种家庭伦理困境的解决。


       儒家道德哲学与文化软实力发展的外在路线:由“礼、法”而“仁”
       虽然儒家强调通过人自觉回归到自然的血缘亲情上来达到“孝”“仁”的道德境界,但它也同时预见了人的道德勇气和自觉性在现实境况中的羁绊。在现实中,即便人能够有这种回归自然亲情的决心和勇气,但囿于现实的条件,这种内心的道德境界总难以实现。因此,除了这种自觉的道德修养,儒家还强调用一种“礼”和“义”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之能够达到礼义的要求,从而能够做到以孝事亲、以忠事君、以义交友。这是一种外在的途径,通过外在的礼义规范将“孝”“仁”等观念规范化和具体化,从而成为人们可以依行的标准。儒家的这一礼义思想是由孔子开始,主要在荀子那里加以阐释并发展完备的。
       正如孔子所主张的,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来源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道德地作为,以履行他们的社会角色或地位所规定的责任。孔子认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实现必须要通过礼的等级制和权威性来加以实现。虽然孔子也主张在礼的每个等级之上,人们需要进行道德的作为,但礼毕竟是这样一种框架,使得人们都先被预设到这样一种社会的需求之上。因此,这就要求人们首先要熟悉礼的规范形式,并遵循它以培养人们的德性。这就是孔子认为礼是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的原因。
       对荀子来说,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等级结构是实现儒家仁政理想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在这个过程中,礼是最重要的工具。尽管荀子强调礼作为一种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但他也并没有忘记礼所能带来的道德修养。荀子说:“古者先王分割而等异之也,故使或美,或恶,或厚,或薄,或佚或乐,或劬或劳,非特以为淫泰夸丽之声,将以明仁之文,通仁之顺也。”所以,在荀子眼中,礼仪形式就是仁的“文”,而仁就是儒者所追求的道德修养的最终目的。
       “礼”本身是具有规范性的社会制度,“孝”既然属于礼这一范畴,那么它本身也就具有了规范性。“孝”规范的是子女对父母的态度和行为,通过这种规范,荀子希望能够达到家庭的和谐,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与孔子和孟子相比,荀子似乎并不十分强调由内向外的情感衍生,他更注重的是从外在规范到内在情感的转变。荀子说:“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故文饰、粗恶,声乐、哭泣,恬愉、忧戚,是反也,然而礼兼而用之,时举而代御。”
       对荀子来说,礼不同于仁,礼是实现仁的具体方式。礼要求一个人按照某种正式而带有规范性的规则来行动,这些规则呈现为外在的礼仪形式和模式,然而仁则要求一个人去爱别人正如爱自己的家人一样。那么为什么在实现仁的过程中必需礼的参与呢?原因在于礼的具体外在形式更容易被遵循,而仁则是更高一级的、较为抽象的道德要求,较难为人们理解和遵循。荀子说:“仁者好告示人。告之、示之、靡之、儇之、鈆之、重之,则夫塞者俄且通也,陋者俄且僩也,愚者俄且知也。”只有仁被呈现为礼,它才能被效仿、实践并最终得以实现。这也就是说,荀子并不认为道德具有的内在魅力大到能够足以吸引人们走向道德之途的能力;实际上,道德只有依靠礼的呈现和规定,才能被模仿和实践。
       对荀子来说,既然人性很难自觉地向善,我们就不能期待人们会自觉培养自己的道德;相反,我们应该依靠具有道德魅力的师长和道德权威来影响人们,使他们愿意学习礼和法以约束他们的“性”并培养他们的道德。这正像杜维明先生观察到的那样:“由荀子所塑造的儒家事业,将学习视为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对于转化人性,诸如古代圣贤、经典传统、习俗规范、师长、政府规章制度以及政府官员等等,所有这些都是重要的资源。一个有教养的人是一个人类社群的充分社会化的参与者,他或她成功地升华了自己的本能要求,去促进社会的公益。”
       在荀子看来,人们也许一开始不愿意学习和遵从这些规范性的政治规则。然而,深具道德魅力的师长也许能够有效地推动人们遵从他的道德教导,把他作为榜样来模仿并最终愿意学习。当人们意识到这些政治规则能够有效地给他们自己和整个社会带来实际利益的时候,他们就会更加愿意学习并且遵从它们。这样,人们将会变得更加有道德而社会也最终会变得有秩序。与孟子相比,荀子更加强调外在教育和道德楷模的重要性,而不只期望人们自觉进行道德修养。荀子的这一点要比孟子更加现实,因为它考虑了这样一种事实,即人们不会自觉自愿地进行道德培养,特别是在一个混乱的时代。培养人性更加可行的方法是学习圣人制定的道德与礼仪规范。为实现儒家的理想道德目标,这是一条更加有效且现实的途径。
       在现实层面上,虽然中国社会一直是以儒家传统价值观念为主导,但随着经济社会体制的转变,如何在当前老龄化社会中重新塑造“孝”的当代价值及定位就成为一个必须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孝”固然属于道德范畴,但只是通过单纯的道德宣讲来促使人们尽孝道似乎不太现实。在这种状况下,“孝”“诚”等道德范畴需要加以规范化和具体化,制定相应的行为标准,从而使人们更加容易遵从这些抽象的道德要求。在现实社会中,虽然我们必须要承认道德不是强迫一个人完成的任务,也不可能由他者去强迫一个人来执行道德的使命,但道德如果缺乏了规范性和具体性,那就往往会为普通人所忽视,也就无法真正地实现自身的使命。
       儒家伦理学主张通过礼乐等外在手段培养人们的道德,实现由家庭伦理秩序向社会伦理秩序的扩建。同时,儒家并不排斥法律在培养人们道德方面的作用。如果法律对所有人都公平并且保障他们的权益,它就能促使人民去反思法律带给他们的实际利益,经过潜移默化的影响,当他们认识到维护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和由此带给他们的利益时,他们就会变得道德。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就拥有了与礼相似的道德转化功能。它也能影响人们,使之坚守礼仪原则并培养自己的道德。在这一点上,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人们的行为不违反道德的要求(如对子女不孝的行为应当如何加以约束和限制)。通过良性法律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才能使人们的道德水平逐渐得以提升。
       在这一方面,当前学术界中有些学者已经注意到法律对人性的转化作用。陈素芬认为儒家在礼制规范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并不排斥建立道德的可能性。她说:“一个人可能在开始的时候遵循某条法律以避免受到惩罚,但如果这种规范给予他某种满足感,它就能带来一种转化,这种转化是儒者们经常和‘礼’联系在一起的。举例来说,通过反复遵循一种禁止乱扔垃圾的法律,我就能养成一种不扔垃圾的习惯和对清洁环境的赞赏,这样的结果就是我会主动地不扔垃圾,即便当我身处一个没有这种法律的国家中。”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除了在规范的意义上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还能起到转化人性,培养人们道德的作用。当然,荀子并没有因为他对法律的强调而把儒家导向法家。事实上,荀子建立法律系统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建立并维护一个秩序化的社会,更是为了培养人们的道德并把他们塑造成“君子”。
       发展文化软实力需要重建儒家道德哲学,而这一重建就需要对儒家道德哲学重新加以诠释。孟子主张通过道德的内在吸引力来引导人们走向道德之路。然而,在现实中,道德本身很难吸引人们来遵循并热爱它。荀子通过对礼、法的运用,对这一关键问题尝试解决。这不仅对儒家道德哲学的理论重建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还会对当前社会的道德精神文明建设乃至文化软实力发展提供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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