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德类文化之乡”申报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全国各地为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道德建设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的指示精神,努力挖掘地方道德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道德建设创新活动,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推广各地道德建设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进一步促进各地的精神文明建设,改善社会道德风尚,中国伦理学会决定在全国开展申报认定“中国道德类文化之乡”(以下简称“文化之乡”)活动,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章  活动原则

 

第二条  开展申报认定“文化之乡”活动,要坚持社会主义特色道德文化的根本方向,坚持道德建设“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基本原则,通过开展申报认定“文化之乡”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申报认定“文化之乡”活动主要面向道德文化底蕴深厚、开展道德文化建设活动卓有成效的市、县、区和乡镇。

 

第四条  申报认定“文化之乡”坚持申报自愿、总体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文化之乡”的地区应具有所申报项目的深厚文化资源和广泛群众基础,有对申报项目的文献记载和研究,有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和活动载体;

 

第六条  申报“文化之乡”的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专门组织机构(含社会组织)、长远规划和经费来源;

 

第七条  申报单位要对所申报“文化之乡”的特色道德文化资源予以充分保护,对“文化之乡”的建设制定长远规划和具体措施。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具备申报条件的市、县、区,应由党委、政府将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具体情况写成申请报告,报送中国伦理学会;

 

第九条  中国伦理学会派出专家考察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考察合格并通过公示的“文化之乡”,由中国伦理学会正式认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文化之乡”一经命名,中国伦理学会将与被命名地区保持密切的联系,在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开展媒体宣传以及课题合作研究等方面给予切实的协助。

 

第十二条  对于大力落实和推进“文化之乡”建设、积极推荐申报并且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伦理学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国伦理学会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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